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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四川鑫和創業園商會章程
        (草案)
        第一章總 則
        第一條:本團體的全稱為四川鑫和創業園商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條:本會是由園區企業或企業的經營者所組成的民間社會團體,是郫縣工商業聯合會(以下簡稱工商聯)下屬的民間組織。
        第三條:本會以協調關系、聯絡友誼、服務會員、促進生產、繁榮經濟、互相合作、交流經驗、共同發展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宗旨。
            第四條:本會接受郫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            第五條:本會的住所位于四川鑫和創業園區內
        第二章主要任務
        第六條:本會的主要任務:
        (一)堅持黨的基本路線、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、政策,對會員進行團結、教育、引導、服務,提倡愛國、敬業、守法。
        (二)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反映會員意見、要求和建議。
        (三)指導、協助會員辦好企業。
        (四)引導會員發展與園區內外的經濟合作,溝通和協調會員企業與有關部門的關系。
        (五)為會員提供經濟、法律咨詢和工商信息。
        (六)組織交流生產經營經驗,幫助會員改善企業經營管理,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。
        (七)根據政策和需要,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、交易會。
        (八)組織學習、參觀、考察、文娛等活動。
        第三章會 員
        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,以企業入會的為企業會員,以個人入會的為個人會員。
            第八條: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    (一) 擁護本會章程;
            (二)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            (三) 屬園區有一定經濟實力、效益良好、熱心公益、守法經營的企業法人代表及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企業經營者。
            第九條: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            (一) 提交入會申請書;
            (二) 經委員會討論通過;
            (三) 由委員會發給會員證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條: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            (一) 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            (二) 參加本會的活動;
            (三)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            (四)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            (五) 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            (六) 享受本會的福利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一條: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            (一) 執行本會的決議;
            (二)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            (三)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,并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;
            (四) 按規定交納會費;
            (五) 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            (六) 遵守本會章程;
            (七) 遵守國家法律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二條: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。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三條: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       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        第十四條: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.會長、副會長由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選舉產生。本會設常務副會長,由會長提名,執行委員會通過。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閉幕期間由會長主持會務,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,秘書長在會長、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。
            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的職權是:
        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        (二)聽取和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            (三)決定終止事宜;
            (四)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每5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。
              第十六條: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            (一)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            (二) 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;
            (三)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;
            (四) 向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            (五)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            (六) 根據需要,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、顧問;
            (七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            (八)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七條: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            (一)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;
            (二) 檢查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、決議的落實情況;
            (三)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            第十八條: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            (一)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            (二) 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與本會之關系;
            (三) 溝通本會與上一級商會和各地區商會的聯系;
            (四)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。
        第五章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        第十九條:本會經費自籌解決,其來源:1、每個會員每年交納的會費不少于500元;2、接受本會會員的捐贈;3、政府資助;4、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5、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條: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一條: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二條: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的監督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三條: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四條: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       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        第二十五條: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委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審議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六條: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生效。
       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        第二十七條: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,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            第二十八條: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。
         
         
         
          第二十九條: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有關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            第三十條:本會終止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        第八章附 則
        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表決通過,并報縣工商聯備案后生效。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審議。
            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四川鑫和創業園商會.
         
         
         
        四川鑫和創業園商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印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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